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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代币发行融资、开设交易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所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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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即便是根据最宽泛的定义,虚拟货币目前也很难被视作债券或股票。比如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而虚拟货币是由项目方发行,其本身只是与其对接项目的运转情况相关联,却无法代表项目或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未来的任何收益权,其不是任何形式的股份,同时也也不代表任何的债权,因此,虚拟货币与证券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将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的场所的行为认定为经营非法证券业务并没有依据。
而在《94公告》第二天,香港证监会在2017年9月5日就发布了声明,在ICO中发售的数码代币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拥有权权益,则有可能被视为“股份”。如数码代币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或债项,便有可能被视为“债权证”。假如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计划营办者作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借此让代币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数码代币便有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无论是股份、债权证及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均被香港证监会视为“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