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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夏梦雅律师团队:抖币等网络平台币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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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学界对各类数字币的定义还未统一,为方便读者理解,本团队将“比特币”之类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拥有去中心化特性、任何人可加入、且具有与法币双向兑换功能的“开放式”数字币称为“加密货币”。将“抖币”、“Q币”和“游戏币”之类由私营机构统一发行、通过平台奖励或者单项充值获得,但是无法兑换为法币的“封闭式”数字币称为“网络平台币”。虽然二者都常常被笼统地称为“虚拟币”或“数字货币”,但“加密货币”和“网络平台币”是两个在定义、范畴和性质上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文只讨论“网络平台币”(以下简称“平台币”)。
与主要通过售卖软件获利、发行后也不需要持续维护的单机游戏不同,网络游戏的获利依靠玩家的充值。为了持续获利,游戏运营方会将玩家的充值转换为存储在玩家游戏帐户中的游戏币,方便玩家随时购买角色装扮、人物道具等虚拟财产以提升游戏体验感。《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曾对游戏币作出过直接定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直播平台与主播属于合作模式,即主播依托平台获取关注和流量,平台从主播的盈利中分成。故直播平台的盈利主要依靠两种方式,一种是抽取主播带货收入的佣金,另一种是抽取观众为主播刷礼物的收入佣金。在第二种盈利方式中,出于与游戏币相似的目的,直播平台也会推出相应的平台币,观众需要通过购买平台币才可以为主播刷礼物。因此,直播平台币在充值上也与游戏币类似,只可以单项充值,而且会设定最低充值额度,比如抖音平台“DOU+币”的最低充值金额就是300元。
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庞大用户基础的加持下,平台上每天会进行海量交易。为了方便交易,推出自家的平台币几乎是所有平台都会使用的一种提效手段,在此基础上有的平台还会为用户提供一些无需充值的增值权益以促进消费,如淘宝的淘金币、饿了么的吃货豆等。此外,一些业务横跨多个领域的大企业也会使用统一的平台币以方便旗下各个子业务的财务交流,在这方面腾讯公司的Q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总之,具有各种形态、功能和特色的平台币广泛存在于如今的网络平台中。
如某刑事案件中,罪犯开发了一个购物APP,客户在该APP上购买商品后可获得高额购物券,并且可以使用购物券面额的10%继续在APP购物,也可将购物券以面额40%的折扣在APP内向其他用户出售获得现金,平台对购物券交易不限制购买金额核次数。利用这样的兑换和交易机制,罪犯就能通过随意操控购物券与现金的兑换比例,利诱用户投入大量资金,实质上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如,一些洗钱犯罪团伙会利用直播平台的机制,将非法所得以直播平台币或是礼物的形式刷给主播,并与主播私下约定分成比例,从而达到混淆资金来源的目的。
综上所述,只要用户群体内部承认平台币或者平台币购买服务的价值,平台币就可以反向兑换为法币,从而产生各项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例如《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网络平台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一词在一国之内通常专指法定货币。法定货币是指不代表实质商品,只依靠一国政府的法律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法定货币的价值来自于国家公信力的担保,也即拥有者相信在该国担保下法定货币能够保持相对恒定的面值,并能够稳定兑现为实质商品。从这一角度来说,平台币虽然有时候会被称为“虚拟货币”,但其发行方终究只是平台本身,只能在平台内部流通,除用户自行交易、或平台提供反向兑换为法币的途径外,并不能用于购买平台之外的其他实体或虚拟商品。并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平台币的地位,在大多案例中仅将其作为一种虚拟商品来看待。因此,平台币不能被称为线、拥有部分货币职能,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根据这些职能的定义进行分析,平台币虽然不是真正的货币,但其也具备部分的货币职能。平台币不像真正的货币那样可以任意兑现为任何市场上存在的商品,也因其没有实体而不能贮藏,因此没有货币的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职能。但是,平台币确实充当了平台对其所提供服务的“价值标签”(虽然最终也是通过法币来体现价值的),并且一些跨国互联网企业所发行的平台币的价值本身也被各个国家的用户所认可,从而可以在用户之间实现跨国交易(例如抖音和TikTok都需要用户充值平台币)。因此,平台币在价值尺度和世界货币两个职能上可以发挥一部分货币的作用。
通过对法规的检索可以发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平台币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十分类似。商务部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就提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而平台币是由平台发行,需要用户预先充值,之后平台再为其提供服务,实际上是互联网企业向用户发放的预付凭证。因此,平台币的本质就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与生活中常见的储值卡、会员卡等类似。
目前,我国在平台币等虚拟财产权益保护上尚处起步阶段。《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虽然无法直接解决针对虚拟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法律争议,但可以为后续制定相关规定提供依据,体现了我国规范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的长期目标。在实务中,也已经有不少案子对平台币属于虚拟财产持支持态度,如在某判例中,孩子偷用父母身份证注册游戏账号并进行巨额充值,父母为挽回损失主张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价值且游戏公司没有经济损失,并据此要求游戏公司返还充值金额。该案法院认为,虚拟货币虽然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特定空间,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因此具有财产价值,不支持父母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