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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购买虚拟币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币没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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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虚拟币大热之时,不少朋友眼热于炒币的暴富神话,但苦于投资这个币那个币的手续繁杂,账户、钱包之类实在是晦涩难懂,难以下手,所以很多人是在身边看上去“很懂”虚拟币的朋友的怂恿鼓励下,把大把钞票交给他们代为投资。可惜好景不长,自从国家出台防范处置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一系列通知后,这个币那个币大多化为 “空气币”,消散于无形,投资是血本无归了,那么可不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认定虚拟币交易合同无效,进而要回自己的投资款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通知》的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这些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排名在首位,这明确了《通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与“两高一部”、“一行两会”等部委联合发布的。根据《立法法》等规定,此类文件的法律效力一般为“规章”或更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又因为《通知》未全部包含序号、通过日期、部门首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要素,不满足《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倾向于将该《通知》认定为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规章不得自我赋权,不得减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增加其义务。”那么,作为法律效力更低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更没有权限作出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监管层对于虚拟货币的管制主要依靠的就是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不得不说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也导致了接下来我们将会看到的同一类案件中,投资人有的拿回了钱,有的则只能自认倒霉。
这一条就是《通知》的第一条第一款: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们检索发现,目前网上可以公开检索到直接援引这一条款的公开判例共11件(截止2023年1月24日,检索来源:Alpha案例库),其中认定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共8件,对相关合同是否有效未作认定的共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