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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无被害人陈述 法院如何认定犯罪事实?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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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因此,被害人陈述并非认定诈骗犯罪事实的必要证据,且最终各被告人会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此类案件分两种情形:一、多个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方法等相互印证,查证属实的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据与被告人供述能相互印证,虽通话记录、银行监控等视频电子证据灭失,但客观证据能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犯罪事实。二、多个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诈骗方法等细节相互印证,但缺少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不能证明款项来源,在无被害人陈述的情形下,仅这些证据不宜认定犯罪事实。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