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 jiaoyisuo 分类>>
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5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止期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交易所排行榜,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平台,币安交易所,HTX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交易所,Coinbase交易所,Bitget交易所,Kraken交易所,交易所权威推荐,全球交易所排名,虚拟货币交易所排名,加密货币,加密货币是什么

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发布《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征询公告》。根据公告,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为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合同变更后,本基金的托管人、登记机构不变。自2021年10月14日起《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生效。本基金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原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所持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税后)+1%。
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此外,本基金对可能导致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金融工具,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外,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金融工具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本基金不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会计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从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截至2025年12月15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本基金作为上述股息红利及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明确税务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计提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本基金在实际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时按收到的利息金额确认收入,不计提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税务事项的最终认定结果与估计存在差异,该差异将可能对作出上述最终认定所对应期间的应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净资产金额产生影响。
2026-01-02 18:58:13
浏览次数: 次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