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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加密货币时代非法买卖外汇及其违法后果的实务研究与案例评析

2026-01-23 2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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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加密货币时代非法买卖外汇及其违法后果的实务研究与案例评析

  。其间,被告人冯某在上海招揽需要进行外汇兑换的客户,并将客户所需要的币种、金额和账户等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住在洛阳市的吴某,吴某等人确认后将收取人民币的账户发送给被告人冯某并转发客户,客户将需要换汇的人民币转入该指定账户,收款后吴某等人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对应外币,从而完成外汇买卖。被告人冯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法,先后为其招揽的客户非法换汇折合人民币共计3亿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数字货币流动不依赖于传统金融账户、外汇管控难以覆盖的特点,开展通过虚拟货币“过桥”,实现资金出境或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即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链路,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目前披露的典型案例显示,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其中,泰达币(USDT)的使用尤为广泛。USDT是一种由Tether Limited公司发行的美元稳定币,旨在通过与美元1:1挂钩的方式,为虚拟货币市场提供一种相对稳定的数字资产。

  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是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转载的检察日报文章也指出:“明确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为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外币,或将外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法院曾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阶段,对于赵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人回应表示,赵某团伙手机聊天记录中存有涉及外汇兑换的内容,与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能够互相印证,多名与兑换记录相关的收款方均为国内人员,且收款方的证言证实收到的款项为外国人支付的款项;各被告人承认团伙成员在迪拜向他人收取迪拉姆现金并按要求向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团伙已形成了长期持续的固定模式:在国外收取外币迪拉姆,将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收款方账户,之后用迪拉姆购入泰达币,再出售泰达币取得人民币。上述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2年初,上海某互联网公司技术总监张某在体检中发现早期肺部结节后,开始担忧未来的医疗费用负担。在咨询多家境内外保险机构后,他设计出了一套利用数字货币完成跨境支付的‘完美方案’。他首先在境内合规的数字货币交易所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购买比特币,然后通过混币服务将比特币转移至其在境外注册的交易平台账户,在塞舌尔交易所变现为美元后,最终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美国某高端医疗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整个过程中,张某先后使用了日本、马耳他、阿联酋三个不同国家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交易记录被故意分散在200多个虚拟货币地址中进行混淆。这份年缴保费2万美元的保单,虽然确实为其提供了医疗保障,但更重要的是实现了资产的跨境转移。2023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与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进行例行信息交换时,通过比对交易数据,发现了这笔没有通过正规外汇渠道的异常保险交易,随即启动反洗钱调查程序。”

  。不同国家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和政策各不相同,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套利的空间。不过,现在情况正在发生积极变化,我国已经与43个国家建立了金融情报交换机制,这大大增强了全球监管协同性。据我了解,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专门针对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的监管办法,预计将会出台更为细化的管理规定。此外,2024年最高院与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明确纳入洗钱范畴。这意味着,

  虽然《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已经失效,但其对个人分拆结售汇的定义仍可参考:(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1]《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第2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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