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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致同提示】2026年3月致同金融新规热读

2026-04-14 13: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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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致同提示】2026年3月致同金融新规热读

  ,包括金融活动、金融业务、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管理部门、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通过法律定义汇总厘清活动类型、活动主体、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的基本概念,能够逻辑严密地无死角覆盖金融领域监管,消除分业立法下的真空地带、灰色地带及规则冲突,有效解决因为边界不清导致的监管套利、打擦边球等诸多问题。《金融法(草案)》明确“金融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从事的与存款、贷款、保险、证券、期货和衍生品、基金、信托、支付结算、征信等直接相关的货币和信用活动。国家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对金融机构行为活动的规范是《金融法(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在准入环节,要求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度,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股权结构清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掩盖对金融机构股权的实际控制,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机构股权;在经营环节,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产及其客户资金,不得违规质押金融机构股权,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金融机构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获取不当利益;在退出环节,明确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承担风险处置主体责任,穷尽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债权债务,挽回损失,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恢复和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仍难以化解风险的,省级地方应当依法协调自有资源予以应对。

  2026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整合修订,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是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重要一环,旨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透明度,让定期报告更好地辅助基民做好投资。

  基金业协会配合《准则》修订,形成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2号——净值公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临时公告》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5号——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XBRL模板》)。

  《科技保险意见》围绕“保障谁、保什么、怎么保”,从五个方面聚焦发力。聚焦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建立全国科技保险重大技术攻关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等重点区域的保险服务。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广便捷便利的科技保险产品,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场景模式提供灵活保险方案。聚焦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和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关键环节,实现科技保险攻坚破局、扩面提质。聚焦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前沿布局,优化保险产品开发、承保理赔服务、专业化经营和发展生态。聚焦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发挥耐心资本优势,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创业投资,加强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投资布局。

  《通知》共计四大部分,包括十四方面具体内容:第一部分是“落实‘保处联动’,提高生猪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推进“保处联动”线上化,逐步实现养殖、无害化处理与承保理赔信息全流程数据贯通,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核验,提高承保理赔精准性。第二部分是“建立调整机制,促进生猪保险提质增效”。要求完善产品供给,定期调整费率,合理确定相关费用,增强险种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应用“智能称重/测长”等科技手段,提高承保理赔效率。第三部分是“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环境”。一方面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虚假承保理赔、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损害生猪养殖场(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对诚信记录良好的养殖场(户),在承保条件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第四部分是“加强组织保障,提高生猪领域灾害应对能力”。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加强联防联控,积极总结宣传生猪保险精准承保理赔等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

  《通知》的发布,是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领域稳产保供的重要举措。《通知》作为完善农业保险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将进一步通过推动生猪保险领域“保处联动”工作,将农业领域的存出栏数据、无害化处理数据、检验检疫数据与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数据进行回溯分析、校验比对,提升承保理赔数据精准性。《通知》要求各地原则上对生猪保险费率调整周期不超过3年,有利于提高生猪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通知》明确将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者,可取消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和遴选资格,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运用以及附则,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二是明确监管评级基本程序。监管评级包括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评级结束后,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制度机制、消费投诉处理、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52条。《办法》明确金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多元化解、便捷高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求其健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机制和流程,并提供充分资源保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设置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专章,鼓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通过自行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调解组织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作用。为维护消费投诉秩序,强调金融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报行合一(以下简称“报行合一”)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秩序,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2026年3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一是保险公司报送银行代理渠道产品备案,要按照人身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要求,分别报送向银行支付的佣金、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水平;二是保险公司开展银行代理渠道业务,要按照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发生费用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三是保险公司要强化费用真实性、合规性和精细化管理,将“报行合一”合规管理纳入内部考核与问责机制。保险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一次专题听取“报行合一”情况报告。总经理对“报行合一”工作负责,总精算师对产品设计负责,财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相关事项负责,分管银行代理渠道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银行代理渠道费用支出、业务推动活动开展的真实性、合规性管理负责。各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相关分支机构“报行合一”工作负责;四是各金融监管局持续开展“报行合一”的现场检查,有力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建立“报行合一”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行业通报机制,并及时向保险总公司及其法人机构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三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规范》包括总则、产品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客户适当性管理、适当性匹配、内控管理、附则,共7章38条以及5个附件,从落实落细《办法》中的监管规定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适当性管理自律要求。一是产品适用范围。明确产品包括非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对客衍生品,同时明确不适用的产品范围。二是产品适当性管理。明确将产品风险等级至少划分为R1-R5五级,提供相关参考标准。同时明确产品风险评级总体要求、原则、人员要求及告知义务等。三是销售人员管理。明确销售人员定义,规范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公示要求、绩效考核、培训、人员管理及禁止行为等。四是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至少分为C1-C5五级,提供相关参考标准。同时明确特定产品管理要求、专业投资者审查及适当性管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等。五是适当性匹配。明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之间的适当性匹配原则,同时细化动态管理、可回溯及信息披露等自律要求。六是内控管理。厘清发行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责任,规范消保审查重点关注内容,明确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细化系统建设应具备功能,要求商业银行应履行信息保护义务,积极运用多元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等。七是附则及附件。明确《规范》解释权和施行日期,同时废止相关文件。提供相关附件参考模版,引导商业银行严格履行客户信息收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及告知等适当性管理义务,强化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提升业务规范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为保险业法律合规领域的专业著作,该书以法治化合规建设为主线,构建起逻辑清晰、层层递进的理论分析与实务应对体系。全书围绕制度衔接、风险化解、机构治理、责任界定与体系优化五大核心维度,整合十二篇行业前沿研究成果,精准对接行业发展痛点难点。在基础法律适用层面,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清晰辨析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边界;在风险防控层面,深入剖析非法“代理退保”等黑灰产业的治理难点,针对性提出一体化防控策略;在机构合规层面,紧密呼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及最新金融监管规则,从多维度梳理呈现行业合规挑战,并提炼总结实践应对路径,为行业实务操作提供专业参考。

  《保险业法律合规热点问题研究》的出版,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依法治国理念的实际行动,也是履行服务会员职能、推动行业法治建设与合规治理走深走实的关键举措。该书的面世,能够有效帮助保险机构将合规要求内嵌于业务全流程,推动行业整体合规能力持续提升;同时为保险监管、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为行业学术研究开拓全新视角。此举将进一步引导全行业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让依法合规成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底色,对推动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自律规范》旨在构建统一、科学、可操作的适当性管理标准,以“卖者尽责”为出发点,通过构建覆盖产品、人员、客户、销售、内控的全链条自律框架,致力于从源头上化解销售误导与产品错配风险,提升销售行为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自律规范》的制定紧密围绕消费者实际需求和行业突出问题,注重可操作性,通过配套标准化工具为保险机构落实监管制度提供清晰指引,体现了行业自律从原则倡导向精细化管理推进的趋势。《自律规范》的发布既是对监管要求的有效承接,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切实保障,为保险消费纠纷明责定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卖出持仓不得超过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和拟注册仓单的现货数量之和。持有拟注册仓单现货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需同时满足(1)装载对应现货的油轮已靠泊码头,如遇假期等因素最晚靠泊时间可视情延后;(2)已妥善协调码头、海关、质检机构和仓库等,确保第一交割日前能够生成足量仓单进行交割;(3)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上午10:00前向能源中心交割部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及对应现货的提单、原产地证、装货港商检报告等能源中心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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